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岁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1、收养人的居民结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表贴本人照片)
赣州市收养社会弃婴、儿童所需证明材料
赣州市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儿童所需证明材料
赣州市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所需材料
1、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赣州市赣县民政局
电话:0797-4441443
地址:赣州市赣县赣新大道103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办理费用:
1、收养登记手续费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温馨提示:价格仅供参考,根据具体情况而定。